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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发布时间: 2020-11-03 13:19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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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介绍

基本概念

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、基本策略、基本方法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保护信息化发展、维护网络安全的根本保障,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中国家意志的体现。
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定级、备案、建设整改、等级测评、监督检查五个阶段。定级对象建设完成后,运营、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测评机构,依据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》等技术标准,定期对定级对象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。

实施意义

● 合法要求:
满足合法合规要求,清晰化责任和工作方法,让安全贯穿全生命周期。
● 体系建设:
明确组织整体目标,改变以往单点防御方式,让安全建设更加体系化。
● 等级防护:
提高人员安全意识,树立等级化防护思想,合理分配网络安全投资。

发展历程

● 199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147号令):第一次提出“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”概念。
● 1999年《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》(GB17859):国家发布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强制性标准。
● 2007年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通字[2007]43号):公安部发布管理办法,旨在加快推进、规范管理等级保护建设工作。
● 2008年《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(GB/T 22239-2008):明确对于各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基本要求。
● 201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: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实行等级保护制度,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。
● 2019年5月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、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》等核心标准正式发布。

法律要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【第二十一条】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。
法律解读:国家明确实行等级保护制度,网络运营者应按等级保护要求开展网络安全建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【第三十一条】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务、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、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,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、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,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,实行重点保护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。(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必须落实国家等级保护制度,突出保护重点)
法律解读: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必须要落实等级保护制度,并要重点保护。